新媒体运营也要注意商标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27 浏览量:41334

信息技术发展,大量的商业行为已经从实体店“搬家”到互联网上,在此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更是频发。但依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律制度,在解决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事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何在商标权利人、新媒体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成为新媒体环境下需要注意的问题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麦汇网为各位讲讲如何解决这样的新媒体商标问题!

麦汇网-新媒体运营也要注意商标问题!

首先,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新媒体运营之初就要有商标保护意识,否则等到公众号吸粉众多,却被他人抢注商标,则可能会使运营过程中付出的努力付诸东流。目前的商标法还不能完全覆盖新媒体运营过程中的保护情形,当被侵权之后发生纠纷时,只能引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如果公众号不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尚不能达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标准,就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因此,将公众号注册为商标则成为一种不错的选择,还能防止其他人以相同的名称注册。同时,网络销售、域名注册和使用也要防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建议商标注册时尽量覆盖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所有类别。根据公众号的功能,建议注册商标时至少覆盖第9类(计算机软件)、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 第36类(金融服务)、第38类(通讯、数字文件传送)、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商品或服务类别,如果公众号上销售相应的商品和服务还应该注册所对应的商品或类别。

第三,网络服务平台应尽到必要的审查及监管义务。新媒体运营中的商标侵权主体不仅涉及到网络交易活动的商家、抢注域名者、恶意将公众号抢注为商标者等,还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侵权投诉后,以履行“通知—删除”的法定义务为主要的承担责任方式,并不能根本解决此类商标侵权问题。按照微信“公众平台认证账号名称命名规则”,公众号命名要遵循保护注册商标原则,且商标保护优先于认证保护。如果涉嫌冲突的商标注册在前,则可能会判定公众号运营违规而被关闭。

第四,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七条明文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他具体条款中也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进一步地延伸和细化。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诸多案件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判定恶意注册商标、攀附其他企业的商誉,属于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因此,新媒体运营中,遇到商标抢注或“搭便车”等行为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加以救济。新媒体运营不会成为商标法保护的死角,也不可能成为法外之地,每一个个体都能打造品牌的时代,创作者更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新媒体运营期间需要注意的关于商标问题的介绍,相信各位对于新媒体运营商标问题能够有一定的认识,若各位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商标案例,请到麦汇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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