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持有人不放弃商标权但允许他人无偿或有偿使用该商标,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备案申请。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不放弃商标权,但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 许可方拥有更多商标使用证据、预防商标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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