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师傅”杠上“康师傅”商标,侵权有高招!

发布时间:2020-10-26 浏览量:39959

郑州一公司起名“康师傅”,并用“康师傅”宣传其生产的桶装水。对此,享有“康师傅”商标的顶益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海淀法院近日判决郑州康师傅公司侵权,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顶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据了解,郑州康师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康师傅”杠上“康师傅”商标,侵权有高招!

这是非常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这是因为商标法对商标侵权具备行为规范,若各位有兴趣了解关于商标侵权的范围,下面就与麦汇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以上便是关于麦汇网针对“康师傅”杠上“康师傅”商标时,针对侵权行为的区分,相信各位对此能有所了解,若各位遭遇商标侵权或是有侵权嫌疑的时候,不妨到麦汇网进行相关问题咨询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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