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标申请中哪些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0-08-03 浏览量:53835

近年来,我国不断的采取措施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然而实践中仍是有不少侵犯商标权的事件发生。对商标权所有人来讲,适当了解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防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出现的。那么你知道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哪些吗?下面麦汇网就给大家说说重庆商标申请中哪些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重庆商标申请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意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重庆商标申请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上文中为大家整理出了重庆商标申请中侵犯商标权的五种行为,只是比较常见的行为,实践中还存在其他一些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还需要所有权人多多注意。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有事找麦汇网的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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