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标不能办理商标转让?

发布时间:2026-01-20 浏览量:217 作者:小麦

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但并非所有商标均可自由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以下六类商标因法律限制或程序瑕疵无法办理转让:

一、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不得分割转让
若同一商标注册在两种或以上类似商品上,转让人必须将全部商品对应的商标一并转让。例如,某商标同时注册在“服装”和“鞋帽”两类类似商品上,转让人不得仅转让“服装”类商标而保留“鞋帽”类。此规定旨在防止同一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出现多个权利人,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

 

二、联合商标禁止单独转让
联合商标是同一权利人基于经营需要注册的系列近似商标,如“康师傅”与“康帅傅”。若允许单独转让其中某一商标,可能引发不同权利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情况,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联合商标必须整体转让。

 

三、共有商标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注册商标属于两人或以上共有时,任何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均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例如,某商标由A、B两公司共有,A公司未经B公司同意擅自转让该商标的行为无效。

 

四、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需解除许可
若商标已许可第三方使用,转让人需先解除原许可合同并取得被许可人书面同意,方可办理转让。例如,某商标许可给C公司使用至2026年12月,转让人需在解除该许可后,才能将商标转让给D公司。

 

五、存在程序瑕疵的商标
未履行法定转让程序的商标无效。根据规定,商标转让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经核准并公告后生效。若双方仅签订转让协议而未提交申请,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均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六、被撤销或无效的商标
处于异议期、被提请撤销或已失效的商标不得转让。例如,某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他人申请撤销,在撤销决定生效前,该商标无法办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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