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设计侵权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25 浏览量:576 作者:外观专利设计

外观专利设计侵权判定标准这个问题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做好有一个很好的重视,因为我们申请外观专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外观专利不会受到侵害,然而在维权的时候,如果我们能够对于外观专利设计侵权的判定有一个很好的了解,自然也会让我们能够很顺利的进行维权,下面请跟着麦汇网小编一起来看文章的内容吧。

外观专利设计侵权判定标准

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相关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不同水平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用不同的眼光,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例如,相关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与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外观的分辨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相似产品之间外观上的细微差别,相关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来,而普通消费者却极易忽略。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当的竞争,防止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生产者在设计其产品的外观时,应当尽量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的外观区别开来,使消费者不致混淆、误认、误购。因此,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水平为尺度,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是较为合理的标准。

普通消费者并非任何公民,而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因为,只有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或者使用商品的消费者,才需对该产品与同类其他产品的相同与相近似作出比较和判断。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1)如果二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应当认为二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二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应当认为二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二者是不相同的外管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判定标准。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外观专利设计侵权判定标准,在以上的文章中,麦汇网小编针对这个问题已经为大家做了一个介绍,希望我们的介绍会让您再进行外观专利设计侵权判定上面能够更加的顺利一些,而且也能在具体维权的时候也会比较多轻松一些。如果大家想了解到更多关于专利相关的问题就来麦汇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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