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民事纠纷管辖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5 浏览量:2708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通知状态:生效发布日期:2009-03-06生效日期:2009-03-06发布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件编号:豫高发2009]48号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09年3月6日,请遵照上述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民事纠纷管辖权的通知

审判过程中需要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个案件,第一、五届市政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二、三、四届市政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相关案件,按上述管辖移送本市第五或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个机关审理,其中发生在本市第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区的此类纠纷案件由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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