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申请人著名商标、商标登记人应当应当向所在区市工商行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一)申请表著名商标、认定,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第十三条著名商标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工商行政发布认定公告,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评审认为符合著名商标认定、应当条件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 应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保护著名商标的每一个人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复审。
著名商标、认定和应当的评审应在评审公示期满之日起60天内完成,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著名商标评价专家库,(6)使用申请日之前商标 3年的商品广告材料,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工商行政 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第四条有关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应当配合认定并保护著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条例现状:2009-03-01生效日期:2009-03-01发布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编号:安徽省著名商标 认定和第一章保护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第九条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
在著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第三条二]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的组织、保护和管理,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申请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七)有关部门或组织出具的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向申请人颁发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应当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公示期间公众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使用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份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省外同行业中处于前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登记人,(应当 商标管理和保护系统使用的书面材料。
(五)使用商标商品在省内或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好、售后服务好,使用省内或省外同行业商品销售、纳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材料商标或其他能证明著名的材料商标,(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声誉和良好市场信誉的,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或无异议,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审评委员会,可以直接接受认定申请,(六)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无质量安全事故,(二)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商标已连续使用3年以上,本规定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考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纸和部门网站上公布评审公示。
并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认定的登记商标,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省级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份额以及省内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并签署初审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四条著名商标每年至少审核一次,驳回申请,建立著名商标,应当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应当组织评审,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点,在每次审评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公示期为20天,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商标 商标注册证书及其变更、续期和转让证书复印件。
审查期间,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全民提高知名度,如果认定失败,异议成立的,自公告之日起4年内有效,承担审评工作,并说明理由,且商标权属无争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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