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诉争 域名)”字节跳动,该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中心)北京秘书处投诉,称其在诉争域名中享有优先权益,张某恶意注册使用诉争域名,请求域名中心作出裁决,将诉争域名转让给字节跳动公司,张某认为其已妥善登记并正常使用诉争域名,有权继续合法持有,故向法院上诉,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头条”及相关类似标识的商业使用始于其注册诉争域名。
即2014年1月20日,而字节跳动公司不迟于其成立之日,即2012年3月9日,开始使用“头条”及相关类似标识,以上logos之间的主要认定部分相同,张某注册使用主张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注册诉争域名并将其用于商业,没有任何在先权益,存在故意攀附字节跳动公司商誉、混淆用户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遂决定驳回张某的全部主张。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在这方面,法院认为,虽然张某声称诉争域名和" toutiao.com" 域名是不同的,但考虑到两者的主要承认部分在字母构成和发音上是相似的,一审法院认为两者的相似性没有错,本院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张某是以搜索库公司的名义运行,头条网站的备案名称和整体页面设计与字节跳动运营的今日头条网站类似,此外,其网站上发布的一些内容和服务与今天的头条网站重叠,足以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