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会造成第三十六类商标买卖失效?

发布时间:2019-09-09 浏览量:104418

商标买卖失效的情况非常多,当然也是因为不同的商标情况而才造成的。对于商标买卖来说,注意商标买卖的有效性,可以更快的完成商标交易的流程。对于商标买卖过程中可能会影响交易有效性的问题,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各位讲讲第三十六类商标买卖有效性影响的情况

商标转让 (2).png

第三十六类主要包括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提供的服务以及与各种保险契约有关的服务。

与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有关的服务,即:

1行及其有关的机构的服务,如外汇经纪人或清算机构;

2不属于银行的信贷部门的服务,如信贷合作社团、私人金融公司、放款人等的服务;

3股公司的“投资信托”服务;

4票及财产经纪人的服务;

5承受信用代理人担保的货币业务有关的服务;

6发行旅行支票和信用证有关的服务;融资租赁服务不动产管理人对建筑物的服务,如租赁、估价或筹措资金的服务;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如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为被保险人和承保人提供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属于无效转让行为。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以上就是关于第三十六类商标买卖失效的情况总结,相信各位对于第三十六类买卖有效性影响的情况能够有所了解,如果各位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商标买卖的问题,请到麦汇网进行在线客服咨询有关商标买卖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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