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类商标买卖的双方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19-09-09 浏览量:104048

商标买卖这是现在市场中非常流行的商标权获取的办法,和商标注册相比,同样需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申请,只是商标注册是商标申请的空白商标,在市场中没有丝毫价值,而商标转让却价值甚高,更有利于推广,当然这也需要商标卖家是否有过市场品牌推广,这一切都关系着商标买卖费用的关键,如果商标市场价值高,商标转让的费用也会很高。因此,如果各位想要进行商标买卖的情况下,除了商标价值和费用的问题之外,还需要注意到哪些问题呢?下面以第三十六类商标买卖为例,来讲讲商标买卖双方到底需要注意什么?

商标申请.jpg

第三十六类主要包括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提供的服务以及与各种保险契约有关的服务。这是属于服务类商标,其中包含3601组保险;3602组金融事务;3603组珍品估价;3604组不动产事务;3605组海关经纪;3606组担 保;3607组慈善募捐;3608组受托管理;3609组典当等商标组类,如果商家想要购买第三十六类商标的话,交易双方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1、转让方应注意

1)明确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

2)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定为分期支付,如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

2、受让方应注意

1)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对于被转让的商标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另外,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

2)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3)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不能影响在先的使用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转让商标的受让方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标权使用许可状态应明确约定清楚。

3、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注意

1)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自合同签订后至核准公告之日,受让方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这段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

2)应明确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以上关于第三十六商标买卖时,商标买卖双方需要注意的相关商标交易注意事项就讲解完成了,如果各位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第三十六类商标买卖的问题,欢迎到麦汇网进行在线客服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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