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宁波中院助力维权

发布时间:2020-10-23 浏览量:41423

海关查扣引出一起侵权案:杰尼斯公司是一家多年来自主研发家用厨具的德国公司,拥有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号的蔬菜切菜器(专利号:ZL201130435287.8)是其主打产品之一。

德国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宁波中院助力维权

2018年8月23日,宁波海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一批景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拟出口至欧洲某国的切菜器。因该批货物与系统备案的杰尼斯公司商标近似,可能涉嫌侵害杰尼斯公司知识产权,所以海关当即作出了扣留决定,并及时通知了杰尼斯公司。

杰尼斯公司随后发现上述切菜器还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宁波中院起诉,请求判令进出口公司立刻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判令宁波海关销毁已扣押的全部侵权产品。

杰尼斯公司还同步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随后法院依法对扣留在海关仓库的12600套切菜器进行了查封。

宁波中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判决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杰尼斯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考虑到宁波海关并非案件当事人、亦非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法院判决驳回了杰尼斯公司要求海关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

侵权产品销毁成难题

案件立案执行后,法院却发现被执行人早已不在原址经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原扣押在海关仓库的切菜器,因为属于侵权产品,也不能拍卖或抵债。

相比于赔偿款的执行,作为专利权人,杰尼斯公司则更关注被查封侵权产品能否销毁的问题。如果不及时销毁,侵权产品可能流入市场,后果不堪设想。由于判决中无此项内容,法院无法代为销毁,执行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2020年9月16日,杰尼斯公司向宁波中院寄来了一封求助信:为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保护专利权,杰尼斯公司向中院申请销毁上述侵权产品,并愿意承担仓储、销毁费用。

宁波中院对上述申请高度重视。但侵权产品扣押在海关,由谁牵头负责更为合适?9月25日,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吕宇, 知产审判庭庭长陈晴,以及执行局副局长金首一起来到宁波海关,协商涉案产品销毁事宜。

宁波海关表示,经调查,海关无法认定该批货物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且已作出不予认定侵权决定书,其行政程序已结束,无法重新启动程序予以处罚和作出销毁决定。

同时,宁波海关指出,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是国际知名的厨具公司,属于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单位,宁波海关愿意作为法院的协助执行单位,联系专业公司对侵权产品进行销毁。

1万余件切菜器终销毁

鉴于海关无法重启行政程序,宁波中院启动了对杰尼斯公司提出的销毁申请的实质审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进出口公司被扣押在海关的切菜器系侵权产品,且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也不宜进入商业渠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

宁波中院作出裁定:销毁本院查封并由海关协助执行的进出口公司所有的切菜器12600个。仓储费,销毁费由杰尼斯公司承担。

宁波中院将上述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海关。最终,海关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将涉案侵权产品12600套切菜器依法销毁。


最新资讯 更多
热门标签 更多
热门专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