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用作商标的标志下列标志不允许用作商标: (商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的,(三)同一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者和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经政府同意的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视为商标,除非地名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有其他含义或者。
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二)同外国名称,(相同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有关,商标已注册使用的地名将继续有效,相同或者近似,授权的除外,名称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标志性建筑、人物相同的,(六)带有民族歧视的,(七)夸大宣传和欺骗性,(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等不良影响,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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