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第11类经营明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8-12 浏览量:402 作者:麦汇网

商标注册申请人和申请注册的商标都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获准注册。商标一共是有45个类别,不同类别的经营明细和范围是不一样的,那么一起来了解一下商标申请第11类经营明细是什么?

 

商标申请第11类经营明细是什么

 

11类商标经营范围有烹饪、冷藏、干燥等等,下面凯东把11类商标的组别详细列了出来。

1101 组: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1102 组:喷焊灯。

1103 组:汽灯,油灯。

1104 组: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1105 组: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1106 组: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1107 组: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1108 组:水暖管件。

1109 组: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1110 组:消毒和净化设备。

1111 组:小型取暖器。

1112 组:不属别类的打火器具。

1113 组:核能反应设备。

 

11类商标注册的限制条件有什么

 

1、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所谓相同商标是指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商标的读音相同也属于相同商标。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用做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或含义等要素大体相同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注册商标被撤消或被注销的,自撤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注册。

 

以上内容是麦汇网对商标申请第11类经营明细是什么?做出的详细回答。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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