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11类分类明细

发布时间:2023-04-01 浏览量:370 作者:麦汇网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公司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很重要的影响,商标在法律上属于一种标识,是区别于其他商品或者企业的一种标志,所以企业每年会花费大量的资金用于品牌商标的包装,知名商标不仅会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收益。那么和麦汇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商标11类分类明细是什么?

 

商标11类分类明细

 

11类商标是产品商标,产品经营范围有: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可分为以下几个产品类别:

【1101 组】 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1102 组】 喷焊灯

【1103 组】 汽灯,油灯

【1104 组】 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1105 组】 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1106 组】 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1107 组】 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1108 组】 水暖管件

【1109 组】 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1110 组】 消毒和净化设备

【1111 组】 小型取暖器

【1112 组】 不属别类的打火器具

【1113 组】 核能反应设备

 

注册商标有什么限制条件:

1、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所谓相同商标是指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商标的读音相同也属于相同商标。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用做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或含义等要素大体相同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注册商标被撤消或被注销的,自撤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注册。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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