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可以用地名吗

发布时间:2023-02-17 浏览量:328 作者:麦汇网

根据相关的商标法规定,只有注册成功后的商标才会受到相关的保护,而商标要注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商标本身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要提供商标的相关材料,那么商标可以用地名吗?

 

商标可以用地名吗

 

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古代或者历史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吗?

 

根据相关商标法规定: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4、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则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件

 

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是指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必须符合商标法律规定,否则无论任何人申请商标注册均不予核准。绝对条件是商标局可以依照职权审查的事项,只考虑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不考虑商标使用或者注册对他人权益的影响。

 

在绝对条件中又区分为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条件即禁用条件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即禁注条件。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地名是不能作用不商标使用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商标的禁止条件。如果大家想了解到更多关于商标的问题就来麦汇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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