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遇到侵权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9-07 浏览量:325 作者:麦汇网

著作权一般是关系到所有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的,法律对这些是进行了一定的保护限制的,那么就代表着是有一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那么著作权遇到侵权怎么办?我们和麦汇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著作权遇到侵权怎么办

 

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3、“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4、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以上内容是麦汇网的小编对著作权遇到侵权怎么办?做出的详细回答,根据上面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在著作权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通过上面这些相关知识来进行解决,如果说是要进行诉讼的话要注意一些相关的时效性问题。如果大家想了解到更多关于著作权问题就来麦汇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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