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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保护是什么意思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在注册国领域内有效。为此,国际上签订了一-些条约,以利于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这就是商标权的国际保护。
主要构成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883年订立,规定了对商标所有人的国民待遇和优先权(见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商标在一个成员国内注册,同在其他成员国包括原属国家内的注册是相独立的,即一个商标注册在某一个成员国内过期或撤销,并不影响在其他成员国内注册的效力。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都按照各该国国内法律的规定。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其他成员国也应同样接受注册申请和保护,但如该项商标侵犯第三人已取得的权利、缺乏明显特征、违反道德与公共秩序,尤其是带有欺骗公众的性质时,得拒绝给予注册。公约还规定了商标_上使用成员国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标志等禁例。当前,在修订《巴黎公约》的“基本建议”中,发展中国家要求增加禁止使用“国家官方名称”的规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自1900 ~ 1967年6次修订。至1983年3月15日止,共有25个成员国。协定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凡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才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注册经批准后,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那些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如果一年内未做.上述声明,则国际注册就在该国具有国家注册的效力,期限20年。协定还规定,在国际注册5年内,原先国家注册的撤销即导致国际注册的撤销。
《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6月签订至1983年3月15日有5个成员国。
198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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