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主要是为了能够鼓励创作,或者是鼓励传播创作全法从而立的法则,著作权合理的使用制度主要是对着作权利的一个限制,这样可以有效的实现着作权法鼓励作品传播和创作的目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著作权法中“转载”的合理使用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著作权法中“转载”的合理使用
按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限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以上就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著作权法中“转载”的合理使用方法的相关内容介绍,相信大家在看了上述内容之后,对于合理使用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对于是否能够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可以通过合理使用对象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来进行判断,同时也可以通过合理使用不应与著作权人对作品正常使用相冲突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