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件戴歌华商标同一个合议组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1-09-15 浏览量:486 作者:戴歌华

商标注册的时候,不能出现同类似的商标和图案一模一样的情况,负责就会被驳回,不仅浪费了自身的经历,在费用方面也是不予退回的,但是有很多人会发现在注册的时候会把商标分开注册。那么9件戴歌华商标同一个合议组合法吗?麦汇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戴歌华

9件戴歌华商标同一个合议组合法吗

一、标识的特征决定商标共存具有可能性

首先,标识组合元素的现实有限性决定了商标共存具有可能性。尽管我国大陆商标法如同其他各国或地区商标法一样,尽可能地放宽可供选择的商标组合元素范围,从理论上讲,可供人们选择的组合元素具有多样性和无限性。但事实上,因为商标一如人的名片,需要简洁、易记、突出,以便快速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商标必须兼有简洁易记与识别力两方面的特征,这样,具体到某一标识的组合元素的数量选择限定在一个可以预知的范围,使理论的无限性回归到现实的有限性。

其次,个人的好恶、文化背景以及思维模式等再次缩小可供选择的组合元素范围。受制于自己的文化沉积等,人们总对自己熟悉并有感情依托的元素情有独钟,如对那些包含与自己母语和传统文化有关的元素更有感情。而那些人们不喜欢或有违文化禁忌的元素则敬而远之或避而不用,如“四”、“桑”分别与“死”、“丧”同音一般回避使用,黑色一般不会突出使用在自己的标识上,等等。这样,组合元素的范围进一步缩小。

第三,我国汉字固有特征使得具体文字标识的可供选择的范围更加压缩。源于固有的文化和原始可以记录文字的材料的局限,我国汉字数量有限,常用只有5000 多,收录多的也不超过十万字,而且每个汉字都有独立意义和固定读音,同时,同音近义字非常多。就像人的名字一样,用一些过于生僻的汉字既不便于识别,也不便于记忆。

所以,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汉字标识非常有限。第四,选择标识的主观性和人们的创造力的局限也是标识有限性的因素之一。人们总是基于已有的认识和价值追求来决定选择何种标识作为自己的商标,而人们的创造力并非无限性,即便是独创性标识也是站在前人肩膀上的结果。

以上是麦汇网小编和大家分享9件戴歌华商标同一个合议组合法吗的相关内容,可见商标同一个合一组合是合法的,因为标识的特征决定商标弓藏具有的可能性,其次是我国汉字固有特征,使得具体文字标识的可供选择范围会减小很多。

最新资讯 更多
热门标签 更多
热门专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