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除此之外还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即商标区分商标来源的显著性。商标的作用之一就是区分商品以及服务的来源,因此不具备显著性的标识就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显著性
避免使用以下特征商标,以防止商标缺乏显著性。
(一)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
5、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6、单一颜色。
7、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
8、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9、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10、仅由电话、地址、门牌号等要素构成。
11、常用祝颂语。
商标显著性需做到以下三点
(一)商标标识要具有可识性。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二)商标标识要具有独创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三)商标标识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通常认为,当标识表示的含义与商品属性关联性弱时,商标的显著性强,反之则显著性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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