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驳回,异议和无效的情况下,无论诉讼商标是被承认还是被保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诉讼商标申请人可能会与商标所有人,异议申请人或无效申请人的证据达到商标共存协议 ,表示双方都同意商标共存,即商标共存协议。那么,大商之道商标共存协议在商标案件中的效力有哪些?
例如,在驳回审查案件中,驳回审查申请人根据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的具体内容,与引证商标所有者取得联系,与引证商标所有者达成一致,双方签署商标共存协议,表明双方不认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共同存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解,或者商标构成近似,但双方在商标使用中加入区分标志或采取预防混淆的措施等,进一步确认审查商标可以批准注册。
那么商标评审委员会会直接采用吗?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将主观关注两点:驳回通知中注明的引用商标和复审商标的近似性和商标共存协议作为辅助参考。
若引证商标与复审商标相同或特别近似,则会完全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拒绝的决定。
如引证商标与复审商标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仍可区分,且存在商标共存协议,则商标复审成功的可能性极大,
因此,在商标异议、无效案件中,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如何?
因为商标异议、商标无效是由在先权利人、利益相关人员主动提出的,在此类案件中,商标共存协议出现的可能性较小,当然也不能排除。
例如:塔尔帕公司针对蓝巨星公司的蓝巨星好声音提出的无效宣告案,在无效宣告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并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由于蓝巨星好声音与thevoiceofchina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且双方达成协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保持蓝巨星好声音的注册。
商标共存协议在商标案件中的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商标案件中,我们应该努力抓住每一根救命稻草,抓住每一个商标可以获得注册或维持注册的机会,尽更大努力保护品牌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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