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企业字号撞上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1-05-13 浏览量:10650

在后企业字号与在先的注册南北朝商标相冲突时,构成侵权吗?企业必须变更名称吗?南北朝企业字号什么情况下要为商标注册让道?案例:南北朝商标注册后未使用或使用少且无知名度,他人在相同领域登记并使用相同字号具有正当性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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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351号民事裁定书,(2013)鲁民三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二审判决)】

商标及字号情况:

2000年3月7日,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核准注册了“南北朝”商标,核定商品为33类的葡萄酒,后该商标转让给李道之,李道之于不同时期分别许可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温州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南北朝酒业有限公司使用。

2001年9月,张裕股份公司与法国南北朝集团公司下属VASF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原告张裕南北朝公司,该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张裕·南北朝酒庄”或“张裕南北朝酒庄”等标志。张裕股份公司及相关媒体自2003年起对张裕南北朝酒庄酒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广告等。

裁判观点:

不构成商标侵权。张裕南北朝公司在其商品上突出标注“张裕南北朝酒庄”等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但“张裕南北朝酒庄”与李道之的“南北朝”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不会产生混淆。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张裕南北朝公司使用“张裕南北朝酒庄”作为其企业字号,是基于张裕股份公司与南北朝集团VASF公司的合作关系,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其次,张裕南北朝公司成立之前,李道之的“南北朝”商标尚不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张裕南北朝公司在注册企业字号时主观上并无攀附“南北朝”商标商誉的意图。

麦汇网小编说:

企业名称为注册商标让道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识,二者在功能上存在重合之处,经营者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注册在先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合理避让,避免因注册使用含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而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应避免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为此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企业名称不为注册商标让道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需变更企业名称】: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恶意,只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突出使用等不规范使用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相关企业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此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仍然构成商标侵权。以上就是南北朝企业字号撞上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吗?然后您还有其他商标问题,请联系麦汇网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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