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绝对不能超过这个数!

发布时间:2021-05-05 浏览量:11672

现在有很多人都是通过商标许可来获得商标使用权的,因为可以以很低的成本使得自己的商品进入市场,但是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是有限期的,绝对不能超过多少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商标许可

一、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不能超过10年,可以续签。

二、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被许可人销售库存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 从被许可人销售带有商标商品的行为性质看,销售行为并非直接的商标使用行为,商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依据销售商所销售商品上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许可进行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法所称的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就商品销售商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并非将商标使用于商品上,而是将从生产商处购进已经贴附好权利人商标的商品再投入市场。因此,销售商并没有实施商标使用行为,商品销售行为仅仅是商标使用行为的延续,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先前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许可。如果商品生产商未经许可,擅自在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了权利人的商标,该商品自然属于侵犯商标权的商品,销售商后续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自然也构成侵权。反之,如果销售商销售的商品并非侵权商品,商标权人自然无权禁止。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虽然被许可人实施了销售带有权利人商标商品的行为,由于该商品是在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合法生产的,不属于侵权商品,被许可人后续的销售行为亦不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所述,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限期是不能超过十年的,如果被许可人后期还想使用该注册商标,那么可以协议进行续签。当然还要记住,签订许可合同是需要去商标局备案的,还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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