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每天炫舞”等侵权登记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侵犯两位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家原告已经通过Tencent.com和许多其他第三方平台在网上运营“炫舞日常”音乐和舞蹈手机游戏,“原告 I 商标的所有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原告 II 商标的授权用户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利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推广运营游戏盈利巨大,目前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两位原告多次致信被告,请求裁定被告北京张卉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并已授权原告二独家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原告声称原告本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平台运营单位未经其许可向公众提供音乐舞蹈手机游戏的下载、安装和在线运营服务,申请平台擅自提供音乐和舞蹈手机游戏,收到两次原告侵权通知后仍不停止侵权,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应用交换”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其侵犯商标权利的声明,严重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根据海淀法院出具的案件报告,我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赔偿合计人民币50万元,但被告一直没有得到处理。
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对此,因此,消除影响,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