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依照有关法规接受著作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正文:数字化制品是指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的形式固定下来的有形载体,包括CD、LD、VCD、DVD、FD、CD-ROM、交互式DVD-ROM (DVD-)将现有作品制作成数字化制品,表演者的表演、制作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数字化 制品按照著作权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规定执行,无论现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达或固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获取著作权人许可有两种方式:一是生产者直接从著作权人获取许可,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数字化制品的生产者应提前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在生产前支付报酬。
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二、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许可,将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成数字化制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