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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已经合理关注义务,出版者合理照顾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过错、侵权程度和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未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的来源和署名、编辑的内容出版物给予合理注意的,著作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出版者应该知道其发表涉及侵权,出版者承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返还其利润的责任,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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