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中计算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1-01-29 浏览量:26816

三、责任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提出有证据的警告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由人民法院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连带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要求著作权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中的登记信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故意上传、传播或者提供专门用于故意规避或者破坏他人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被告侵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被指控人侵权要求赔偿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措施造成的损失,著作权人如发现侵权信息并警告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的登记信息。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中计算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警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通过网络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二、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权著作权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件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的,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或者以证据著作权人提出警告,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则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侵权案件证明,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有关行为和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影响,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在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如果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真实。

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采取了删除被告侵权内容等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情况,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著作权行为的,视为无警告或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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