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许可的商标产品的开放销路重命名为另一个商标 侵权?

发布时间:2021-01-25 浏览量:26249

若甲方公司以其注册地商标与乙方公司签订使用许可合同,B 公司将已经打开市场的A 公司的商标产品更名为另一个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B 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乙方提出提前返还使用许可的权利,乙方使用拥有其他商标,他用你的商标打开产品市场。

将许可的商标产品的开放销路重命名为另一个商标 侵权?

但是可以考虑是否存在其他侵权行为,A 公司应如何保护自身利益,合同中规定了使用费用是否合理,合同期限为3年,你得到的对价是商标使用费,答:在许可使用期间,并已在商标局备案,比如不正当竞争,许可使用提前终止后,甲方同意,并邀请消费者防范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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