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不再受理其代理的商标业务,二、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现就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除商标代理国家批准的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在原登记机关登记外,商标局自备案程序完成之日起受理商标代理业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取消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状态:2003-04-30生效日期:2003-04-30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号:工商企字2003]第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贯彻国务院的决定。

今后所有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的行政机构登记,商标局开始接受商标代理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向商标局备案《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原经国家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代理事业单位,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2003年4月30日,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注册机关2003年年检不合格,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改制的要求,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三、商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商标代理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
不得兼营其他业务,不及物动词为确保商标申请相关受理程序的正常运行,逾期,并开户和支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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