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关于停止实施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1-01-25 浏览量:2678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通知失效日期:2001年12月7日生效日期:2001年12月1日发布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人:工商评审2001]357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重新评审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关于停止实施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12月7日,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命令)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应暂停执行,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裁定,撤销已经作出的决定或者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理由经审查成立的,现予发布施行,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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