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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纳入第三次修订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的保护范畴,我国在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第三条中明确增加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规定和定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发布了《登记管理办法集体商标,1995年4月23日,2004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申请保护的细则集体 商标,1994年12月30日,2001年10月27日,2002年8月3日,证明商标的登记管理办法。
证明商标》,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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