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范围

发布时间:2021-01-25 浏览量:27613

第三条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二)指称的侵犯商标权利或者不正当竞争因没有其他要求而不成立,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从正反两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时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范围,(三)依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进行的抗辩或反诉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颁布并于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给出了最新的解释和说明,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很清楚哪些民事纠纷案例可以确定所涉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这两项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在驰名商标的司法实践中一贯遵循的原则。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范围

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为事实依据,本解释第三条澄清了哪些民事纠纷案件不能确定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商标是否为驰名:(驰名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利的诉讼,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原告提起的侵权诉讼应当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商标以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利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人民法院不审查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 (驰名涉嫌侵犯商标权利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是基于商标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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