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利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按权利人因被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侵权人获得的损失或利益是困难的确定,1.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专利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则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是合理的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金额上限为50万元,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
则从侵权获得的收益按侵权人计算,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分为四个层次:根据侵权确定遭受的损失,如果损失、收益和使用费都是困难的确定,侵权赔偿金额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实际损失有困难的,一般给予5000元至30万元的赔偿。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专利权利的类别予以参照,损失和收益不可能是确定,那么按照许可的倍数使用费 确定就是合理的,赔偿1万到100万,如果损失不能是确定,二、获得利益困难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这100-100万也叫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根据专利的类型、性质和情节,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确定金额的方法定义明确,第四个层次,2009年修订前,什么是侵犯专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