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技术成果的署名权、荣誉权、奖励的权利有关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328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为科学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技术,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有权获得荣誉证书和奖励,包括个人或共同对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2\.科学进步法第十五条技术国家建立科学体系技术奖励,国家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是做出创造性贡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四]、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 成果的“个人”,1\.“合同法”第328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组织和管理人员。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测试条件的人,有权声明自己是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和人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协助绘制图纸、整理数据、翻译文件等,并提出作出实质技术构成从而实现技术方案的人,应分解所涉及的技术成果的实质技术构成,不是已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