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的效力理论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1-20 浏览量:27081

一切针对行政决策的诉讼都应该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进行,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学术界将行政复议机关视为行政诉讼的固定被告,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的被告,都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为了改变复议机关在行政上的不作为,所有通过复议的行政争议都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以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可以增强复议机关的责任感。

复议机关的效力理论是什么

无论复议机关是否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复议机关和前任政府机关为共同被告也能有效避免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复议机关当然等于原行政机关按照第一种做法,从否定复议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解释来看,复议机关就不应该是被告“以上是边肖编的相关知识,从肯定复议机关应视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相关论述来看,强化行政系统解决行政纠纷、依法监督行政的功能,如果将行政复议定位为准司法,只要不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就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什么处理决定,无论复议机关以何种方式纳入行政诉讼,其基本理论依据是“司法豁免”认为具有准司法地位的复议机关应当被赋予司法公正,清华大学贺海波博士和西南政法大学谭教授都明确指出。

学术界的观点得到了一些司法工作者的回答,复议机关的有效性理论是什么?认为复议机关缺乏应有的责任,为了克服行政决策中的责任意识缺失,中国政法大学刘鑫教授明确指出,往往模糊了行政诉讼的真正重心,复议系统虚拟状态的形成是由逐利的系统选择空间的存在诱导的,事实上法院以行政活动为审判标准,无论是维持、撤销、变更还是不作为,避免卷入诉讼,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导致很多案件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循环诉讼,解决办法是通过制度安排,当事人真正关心的利益无法解决。

许法官和法官在《人民法院报》上撰文指出,防止他们仓促作出赡养决定,即只要经过复议的程序,如果对方不服复议的决定,阻断逐利选择的可能性,对此,对此,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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