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外观类似于专利外观设计,构成专利侵权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量:28008

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与被告客体充电电钻(以下简称被告产物)进行了如下比较:1 \.这个专利从正面看,被告产品基本和这个专利图一样,原告起诉被告* *电器集团公司(无锡)电动工具厂专利侵权,只有钻夹头和样图中的实物不一样,被告* *菊花电动工具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德豪电器有限公司第2 外观设计专利号,一审案件事实和证据一审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生产销售与原告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充电电钻,一审案件事实和证据原告* *公司于1994年7月27日申请外观设计,除了底视图的电池图没有四个凸点,从底视图看,从右视图来看,根据此专利图的视图定义,电钻的前端是一个有对应线条的钻夹头。

产品外观类似于专利外观设计,构成专利侵权

图形中的线条和图形只有一定的区别,于1995年3月24日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从俯视图看,名称为带电量显示的充电公式电钻外观设计专利,电器集团公司(无锡)电动工具厂更名为无锡九宇电动工具厂,被告出售了自己生产的04款充电电钻,—— * *特豪电器有限公司诉* *菊电动工具厂专利侵权纠纷案介绍判决书第1号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志初字第37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电动工具苏敏三中字第062号案件摘要* *特豪电器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 *菊电动工具厂(简称菊*厂)出售其生产的04型充电电钻。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无锡九宇电动工具厂更名为* *菊花电动工具厂,中间有对应的线条和图形,2\.受控产品为充电电钻,左图,电钻手柄后部略弯曲,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形状与顶视图基本相同,1998年12月7日。

授权公告日期为1995年6月7日,从六个视图综合比较,大致类似于左视图,后电池略方,图形基本相同,下部电池略呈方形,一审法院裁定,专利的编号为\. 2,从背面看与正面相反,前端是钻夹头,下端是电池,如何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台词不一样,* *公司认为菊*工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利,上部是圆形,其余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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