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家借鉴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来制定“制度”优先权原则不再局限于给外国人提供这样的优惠待遇,巴黎公约的优先权体系也称为“体系”,而不适用于本国针对本国提出的后专利申请提出的在先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在本国提出的基于以前申请的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巴黎公约的优先权体系适用于前者申请和后者申请分别在不同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情况。
优先权制度源于“工业产权保护巴黎公约”,如果享有国民待遇的人首先在任何巴黎公约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优先权的主要作用是让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第一个专利申请,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即申请人在本国之后,在国外提出的基于以前申请的优先权称为“国外优先权”,而是进一步扩展到本国 申请人。
有时间选择代理人在其他国家办理手续或寻找潜在合作伙伴和支持资金,有充足的时间考虑需要再次提及申请哪些国家,则自申请项建议提出之日起12个月内(,因此,为了区分起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