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的初审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量:28129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修改或者陈述意见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改并陈述意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后,或者明显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专利法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或者明显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或者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和第十九条专利法,或者明显不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专利法三款。

专利申请中的初审

初审的目的是看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和以下要求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第五条规定和第二十五条专利法,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不符合要求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第五条规定,视为撤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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