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是否明显不属于(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第五条、或者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明显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并审查下列事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所称的初步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或者不能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和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规定的,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补正,应当予以驳回,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申请人的陈述或者经补正后,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其申请视为撤回,专利法的规定,颁发相应的专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