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则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并予以异议人如果商标局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人不服登记的,商标异议答辩是否拒绝复审 商标异议答辩不等于拒绝复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
对异议人不服的,商标异议答辩并不排斥复审,而是指商标初审公告提出后商标申请人对异议的陈述的行为,以上知识就是边肖对商标异议答辩是否拒绝复审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登记商标无效,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延长六个月,中止原因消除后,商标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则出具商标登记证明并予以公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如果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可以中止审查,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应当恢复调查程序,如需帮助,欢迎读者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