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商标权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损失确定,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断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赔偿数额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遇到对商标权赔偿内容的侵权,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不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或者对商标权有侵权,为了确认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可以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
可以按照上述方法数额确定三倍以上以下赔偿数额,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赔偿数额应包括债权人为停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如果损失比较大,可以根据侵权所得利益确定,也可以在索赔时多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想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