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 做出有什么特殊保护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量:27367

商标申请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他人不在中国的商品或者服务,trips协定第16条将这一特殊保护从商品扩展到服务,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商标审查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巴黎工业产权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了特殊 保护至驰名商标,并有条件地将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扩展到不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或者商标申请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复制、,注册人恶意注册,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暂行规定》虽然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2001年12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新商标在驰名商标中增加了特殊和保护。

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 做出有什么特殊保护

根据新商标法第4条、第13条、第41条、第43条的规定,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了满足《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但并没有提高到更高的水平,驰名商标业主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标评估委员会决定维持的,在中国,不受时间限制,由于历史原因,这个问题没有涉及。

容易造成混淆,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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