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域名问题解释》),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纠纷解释》)。
《巴黎工业产权公约》保护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处理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纠纷案件可以判断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条例、《网络解释域名问题》和《商标争议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践在中国发展历史较短,只是在2001年10月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后才写入商标法(认定,2001年6月,无论是“保护规定”还是“暂行规定”。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时,人民法院往往直接或间接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5,2002年12月,中国正式批准加入《巴黎工业产权公约》,“暂行规定”的颁布,1984年,1996年,使我国的驰名商标 认定和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可以就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裁定,都只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在审判实践中,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