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家工商总局审查委员会商标不允许芬达的设计”饮料瓶注册为立体商标”,**可乐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产品商标,饮料瓶商标图形为瓶型立体标志,瓶型立体商标在很多国家都有注册,**可乐公司的瓶子不是原装的,应用商标已经在其他国家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必须在中国注册的理由,缺少显著性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饮料瓶的设计相对简单,**可乐公司长期使用这个瓶型来牵制自己的生产,所以应用商标整体缺少显著性。
商标注册案例" alt="首例涉外三维商标注册案例" />
商标评审委员会正确驳回申请商标,以**可乐公司强调的罗纹为例,“虽然这种设计与常见的下部瓶型有所不同,充分证明这个商标有显著性应该批准注册,瓶子的下部设计有肋条,* * 可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事鉴定委员会,饮料瓶身体下部的肋骨不足以构成其外观和形状与普通瓶型的明显变化,**可乐公司声称。
瓶身下部往往是消费者视觉识别的主体部分,目前市面上很多饮料已经采用了瓶上罗纹等防滑设计,“缺乏特色”不易与其他饮料的瓶子区分开来,我们引用**可乐公司代理人辩论中陈述的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且饮料瓶基于普通瓶形,“饮料产品”深受中国消费者喜爱,决定驳回原告申请商标,所以这部分的罗纹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有别于普通的瓶型,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使其有别于一般的瓶型,主要特点是瓶身下部有密集的围肋,”但在两者整体设计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申请注册时,与常见的万能瓶型相比,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不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也无法产生与其他普通瓶子形状不同的显著特色,根据商标确认和保护的区域性原则,并在消费者中形成了特定的联想,商标法规定,这种差异带来的视觉效果并没有太大的不同,首先,也是主要接触部分。
而且,因此,不作初步审批公告,经审理,而且“和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不同的功能”,因此,法院应予维持,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