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21-01-14 浏览量:28604

商标权利是指某一民事权利主体拥有使用特定的取得和处分商标的资格或能力,商标权利具有排他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其基本表现形式可分为未登记的商标权利、登记的商标权利和驰名商标权利三类,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口碑好、影响力广、权利确定性高、受法律特别保护等特点。

简述中国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

国内唯一专门管理驰名商标的法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14日颁布并于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

其认定和管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负责,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形式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认定驰名商标中,一般有以下重要的一般衡量指标:(商标 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潜在消费者商标;(认定使用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交易渠道;(使用商标使用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权 使用在商标中的商品或服务声称享有名望,

商标受保护领土及其市场份额,关于商标享有较高声誉和公众熟知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提供了一套认定指标,包括:(商标 使用该商标商品在中国的销量和销售面积;(认定使用商标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份额)及其在国内同行业中的排名;(使用 使用货物商标在国外或地区的销售量和销售面积;(商标权商标的广告情况;(5) 商标在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时间;(6)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或地区的注册;(7)证明商标为人熟知的其他文件。

在已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商标修订稿中,也明确提出了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建议增加以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公众对此的认识商标:此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这个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受保护记录;使商标出名的其他因素;相比较而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指标设定了相对较高的门槛,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更具体、更微观,说明我国已经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达到国际标准。

这套指标体系也存在一定缺陷,从操作上看,系统只设置了评价指标,没有建立评价标准,根据某个指标,可以到什么程度具有驰名商标等属性,,没有具体的衡量方法,缺乏更明确的量化内容,势必会给驰名商标认定的随意性留下很大的空间,这反映出认定驰名商标目前的行政行为透明度还是很差的。

而且这种管理,

是硬性规定,也可以说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前提,即没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一套评价指标体系认定的人不能视为驰名商标,不能被保护为驰名商标,因为一旦认定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将远远大于普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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