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称,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实名购买的黄某 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被陌生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入侵,黄某以剧主甲、乙隐私权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发现涉案、网剧不当披露涉案、手机号码,造成制作人主观过错,构成黄某隐私权的侵害、涉案、手机号码,该隐私权由剧组授权的剧组在拍摄过程中购买,并为剧组合法使用,侵权,事实,无意侵权,公司立即对相关图片进行模糊处理,并于2019年11月10日将处理后的视频数据传输至视频平台,当天完成更换,黄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网剧中的手机号码与其隐私有关。
无法证明该行为扰乱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请求法院驳回黄某主张,B公司辩称,不是涉案网剧的制作人,只是该剧的制作人,并没有参与制作过程,也没有义务对视频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督,经审理,法院根据案卷证据认定,从涉案和手机号码被使用和公开的方式和范围来看,不难判断黄某显然有被陌生网友入侵的危险侵害,事实上,黄某在号码公开后,已经陆续收到了几个陌生的电话和微信好友的应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黄某是否处于和平状态,都明显存在被入侵的风险,或者实际上被网友入侵,因为涉案网剧泄露了涉案手机号码。
而且号码被设定为归剧中人物所有,激发了看剧网友的好奇心,因此,被诉行为与黄某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存在客观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结果黄某的隐私被干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制作者主观上有错,侵害,构成黄某的隐私权,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乙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诉讼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