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父亲名下登记的微信号贷款尚未归还起诉法院:儿子全责

发布时间:2019-05-11 浏览量:28375

据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官方账号报告,我儿子小刘用其刘先生的身份信息注册,并向其好友小李 借款支付30万元,原因是小刘未能满足日程安排偿还借款,小李将1]和肖共同告上法庭,要求父子共同3]0],由海淀法院审理。

儿子父亲名下登记的微信号贷款尚未归还起诉法院:儿子全责

判小刘偿还小李借款本金30万元,逾期未还利息,驳回小李的共同还款请求,原告小李称自己和小刘是朋友,小刘每次都开始按期向小李借款还款,后来小刘注册了一个新号码联系小李,说借款应该用于个人商务和生活,小李先后通过微信向小刘转账共计30万元,但小刘至今未向小李、偿还和借款支付本息,小李通过检索微信后台转账记录,发现小刘使用的微信账号的注册身份信息和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开户都是小刘的父亲,小李人们认为,虽然小刘向自己借钱,然而,这笔钱实际上是付给了刘先生,这笔钱应该由刘先生父子偿还借款分享,因此,小李向法院起诉刘先生父子,请求法院责令小刘及其父亲刘先生分享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小刘辩称。

小李收到了所谓的30万元,但这笔钱被用来与小李做生意,双方之间一直存在的是业务钱,而不是民间借贷,钱都在业务中流失了,因此,被告刘先生辩称不同意小李的主张,小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银行卡,用身份证注册了一个微信账户,并不知道有借款 30万元转入该银行账户,刘先生和小李之间没有借款关系,也不应该是偿还借款,经审理,法院根据小李提交的相关证据和法庭陈述,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可以得出结论,小李与小刘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有效,小李项目借款已按合同交给小刘。

刘作为借款也应按照合同偿还借款执行,小刘未在合理时间内还清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小李对小刘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30万元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对于小李对刘先生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涉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小李和小刘,但实际使用人和与小李实际参与借贷行为的合同相对人是小刘,小李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刘与刘先生构成共同借款行为或者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形。

因此小李要求刘先生对该借款诉讼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拒绝支持小刘的论点,即所涉款项不是借款性质的,由于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最终法院判决小刘偿还小李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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