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件,责令被告北京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四维图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超过6500万元,原告声称北京四维图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公司)是中国领先的数字地图内容和综合地理信息提供商,但双方合作终止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云计算公司)仍然通过“百度Carlife、百度导航等手机终端和车载终端向公众提供原告的电子地图。
严重侵犯了原告在电子地图上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责令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道歉和消除影响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亿元,被告辩称,自2014年收购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后,“与四维图新公司的合作终止后,百度网讯公司已经具备了地图数据自营的资质和能力”,百度地图等软件的电子地图是自制的,而原告主张侵权比较点数量有限,大部分地理信息属于公共资源,不能代表电子地图的海量数据要通过鉴定程序综合比较,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电子地图具有应当受著作权保护的图形作品的表现形式。
在地图作品的创作空间内满足原创性要求,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经过公证的对比点包括记忆、内部道路、海域扩展行政范围、模型地图等多种地理信息,,涉及中国26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虚拟道路等非标准信息,电子地图原被告与被告含有大量实质上相似或相同的表述,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涉及的地图是独立创作的,用于对比的地图版本也缺乏必要的地图审核、备案和版本信息,与原告相比,经公证保存的地理信息发生了变化,不具备综合比较的条件和可行性,百度网讯,未经许可的公司],百度地图,使用软件案件中涉及的地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在电子地图上享有的著作权。
此外,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案件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前述侵犯著作权行为实质相同,相关权益已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关于责任承担方式,三被告既然是挂靠公司,主观上有联系的常识,客观上是共同努力的,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令百度网讯公司承担停止侵权、道歉、消除影响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原告主张的赔偿计算方法、发票、付款凭证等实际履行证据,参考相关许可协议的权利、方式、范围、期限、与被诉行为的可比性等因素。
基于许可费的补偿计算更加合理,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赔偿思维图新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5,426,5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