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厂申请绿灯夏商标的法院一审宣告无效:有搭便车故意

发布时间:2019-01-19 浏览量:28790

根据北京微信官方账号中的知识产权信息,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个“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原告石鑫灯饰厂注册的第10995845号“商标,损害了他人在先权益中的“绿灯夏”电影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本案涉及的超级英雄是绿灯夏,绿灯绿灯侠电影于2011年10月在中国上映。

灯具厂申请绿灯夏商标的法院一审宣告无效:有搭便车故意

据《猫眼》统计电影,其累计票房超过6300万元,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决,诉争商标被宣布无效,原告拒绝接受裁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由于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已经形成了很高的声誉,诉争商标"与本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相同",考虑到"绿灯夏"电影作品的流行程度、诉争商标 logo与"绿灯夏"电影作品名称的相似性。

原告还申请了与"绿灯夏"相对应的登记,综上,诉争商标"的登记申请损害了他人在"绿灯夏"电影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中的在先权益,违反了2001年《著作权法》第31条,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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